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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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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本文摘自笔者拙著《法院改革新思维》。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次递展开,法院改革也不例外。笔者认为,本书中所提的各项法院改革举措全部实施完毕保守估计需要15年的时间。笔者设计出了中国法院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院人员改革

 

(一)轮改革(2015至2020年,为期5年),主要改革内容如下(详见本书第四至七章):

 

1.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五种职务序列,除司法行政人员外,法院其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行政职级待遇脱钩,并建立各自的等级制度。

 

2.大幅提升法官的薪资待遇,稳定法官队伍,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提升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

 

3.推行全国统一的司法助理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统一考试制度。

 

4.立即启动法院人员的大规模招录。建议每年为法院系统招录3000名法官、6000名法官助理、3000名速录员、3000名司法警察,每年的总招录规模保持在1.5万名。对于法官,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直接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招录。对于法警,建立全国或者各省统一的法警招录考试制度,从部队退役士兵、大专以上大学毕业生中招录。对于速录员,建立全国或各省统一的速录员招录考试,从取得初级以上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录。对于法官助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制度,从本科以上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中选拔,经统一培训后根据其成绩和志愿分配至法院、检察院或律所从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或律师助理。

 

5.废除法院现行的不同审判领域间的法官轮岗和双向选择制度,建立专业化法官队伍。

 

(二)第二轮改革(2020至2025年,为期五年),主要改革内容如下(详见本书第六章、第七章):

 

在轮法院人员改革期满之后,立即启动如下改革举措:

 

1.对法官的任职条件和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进行改革,将具有5年以上司法助理官任职经历作为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2.对法官队伍实行资源整合,所有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法官(主要是指那些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前被任命的法官以及一些直接被任命为领导的法官)应在3年之内通过考试,否则就解除其法官职务,自动降为法官助理。

 

3.建立司法资格证有效期制度,确定司法资格证有效期为10年,过期自动作废。若想重新取得司法资格证,需要通过司法资格续期考试,续期考试以最近十年通过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主要考试内容。参加三次续期考试仍未通过者自动降职为司法助理官。

 

第二轮改革期满后,全国法院系统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比例有望达到1:1,法官与法警的比例有望达到2:1,法官与书记员或速录员的比例有望达到1:1。

 

(三)第三轮改革(2025至2030年,为期五年),主要改革内容如下(详见本书第二章):

 

在继续坚持、二轮改革举措的基础上,推行如下改革:

 

1.实行法官员额制。

 

2.将法官的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65岁。

 

通过持续的、制度化的法官队伍的优胜劣汰和资源整合,到2030年,使全国法院系统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比例达到1:2,法官与法警的比例达到1:1,法官与书记员或速录员的比例达到1:1.5,法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二、法院机构和设置改革

 

(一)轮改革(2015至2020年,为期5年),主要改革内容如下:

 

1.对各级法院内设机构进行大规模精简合并。(详见本书第八章)

 

2.按照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分离原则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详见本书第十一章)

 

3.撤消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垦区法院等企业性质的法院。(详见本书第十二章)

 

4.对全国各地的“袖珍法院”进行调整、撤并。(详见本书第十二章)

 

(二)第二轮改革(2020至2025年,为期五年),主要改革内容如下:

 

1.对全国各级法院按照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分离的原则进行大规模调整撤并。坚持就近合并的原则,将全国目前3500家左右法院合并至1200至1500家左右。(详见本书第十一章、第十三章)

 

2.对全国派出法庭进行调整撤并。将全国目前的约1万家人民法庭合并至4000至5000家。(详见本书第十一章)

 

三、法院管理制度改革(详见本书第九章)

 

(一)轮改革(2015至2020年,为期5年),主要改革内容如下:

 

1.取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一切绩效考核评价权,废除上下级法院间的绩效考核制度。

 

2.改革法院院长、庭长的选拔方式,限度地去行政化。本庭室内法官等级最高者自动担任庭长,法官等级最高者有两人以上时,由本庭室法官从其中推选一名法官担任庭长。院长的产生方式参照庭长的产生方式。

 

3.明确赋予法官对为其配备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司法辅助人员拥有人事管理权、工资发放系数决定权和绩效考核评价权。

 

4.对法院系统的领导职数进行大幅度削减。

 

5.建立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办理案件数量适度挂钩的制度。

 

6.改革法院经费制度。法院的办案经费不再拔付到庭室,而是直接拔付给各办案法官。

 

7、逐步削弱法院领导对法官的人事管理权和法律文书签发权。

 

(二)第二轮改革(2020至2025年,为期五年),主要改革内容如下:

 

1.国家层面设立最高司法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选任和罢免,同时负责对上述法官和检察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各省级司法辖区设立省级司法委员会,负责对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的人财物进行统管。

 

2.废除检察院对法院和法官的各种法律监督权(抗诉权除外)。

 

3.彻底废除院长、庭长对法律文书的签发权。

 

4.彻底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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